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旅游投诉条件的; 6、《旅游法》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