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您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其中就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 如果该约定是在夫妻双方真实意思下作出的,那么该约定是有效的,双方应当遵守约定。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该约定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在构成夫妻共债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债权。一方承担偿还义务后随后,可以基于婚内约定向另一方追偿。此外,如果债权人在借款时明知债务人及配偶之间对关于债务承担问题进行了的约定,但依旧借款给债务人的,此时债务人配偶就不需要承担偿还义务了。 《民法典》第 1065 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5 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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