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发证。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但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或者具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当重新申烟草专卖许可证;所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他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及时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