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5、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6、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7、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8、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