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 |
释义 | 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根据法院判决,铁路部门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铁路未设防护措施,警示牌误导行人,造成事故。法院认为400元赔偿标准不适应现实,并判决铁路部门赔偿20万元。律师解析指出,地铁撞人案目前无法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但铁路撞人案应适用该原则。《铁路法》赔偿条款尚未修改,法院判决考虑多种因素,包括无过错赔偿原则。 法律分析 火车撞死人的赔偿原则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1日上午10时许,xx前往xx市xxx父母家。横穿铁路时,xx至山海关的N144次列车呼啸而至。她被撞飞后摔倒在路基旁,5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受害人系违法通过铁路线造成伤害后果,是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铁路法》相关规定,铁路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xx铁路局下属的有关部门作出这样一份决定。最后,铁路部门只表示,根据1979年国务院颁发的178号文件规定支付400元的赔偿款。 xx的丈夫张某认为,铁路部门在铁路沿线没有设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否则妻子不会出事。在经过多次磋商仍无结果的情况下,2007年4月,张某将xx铁路局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终审认为,事发地区属于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但是铁路沿线靠近事发地区的一侧未设任何防护措施。铁路方面也承认此处为事故多发地段,但只设了一个警示牌,警示牌上没有禁止通行的规定,相反提示路人“请您注意安全”和“注意瞭望”。这不仅未起到禁止通行作用,相反还误导了行人,最终酿成悲剧。 法院终审认为,铁路部门先期提出的400元赔偿标准,已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及生活水平的需要,亦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于是,法院终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解析: 按照铁路运输的性质,铁路与地铁一样都应该属于高速运行、危险性很高的交通工具,发生人身伤害事故,铁路部门也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是目前来看,作为城市地铁并没有一部相关法律,规定地铁运行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所以地铁撞人案按照无过错赔偿没有法律上的障碍。而我国《铁路法》的相关赔偿条款还没有修改,所以法院在审理铁路撞人案件中,还不能超越法律规定,完全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 xx法院判出的20万元赔偿款,肯定是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其中也包括无过错赔偿的因素。法院判决铁路部门赔偿xx家属20万元,第一个理由是出事地点没有设禁行标志,表明铁路部门对于xx被撞身亡存在过错。第二个理由是认为400元的赔偿标准,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生活水平。 结语 根据法院终审判决,铁路部门应对火车撞死人的赔偿负有责任。案件中,铁路未在事发地区设立防护措施,且警示牌误导了行人,导致悲剧发生。法院认为400元赔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铁路部门赔偿20万元。尽管当前《铁路法》尚未修改相关赔偿条款,但法院仍应依法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对铁路部门提出了更高的安全要求,希望能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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