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节目禁止;2、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节目禁止;3、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节目禁止;4、泄露国家秘密的节目禁止;5、诽谤、侮辱他人的节目禁止;6、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节目禁止;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禁止。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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