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精神病患者写的借条是无效的,但如果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时,则有效。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发病期间为他人书写借据的行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行为无效。且债权人无证据证实精神病人确已收到该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的规定,精神病人出具的欠条是无效的。 欠条书写的注意事项如下: 1、欠条是付还欠物、欠款或索要欠物、欠款的凭据,所以在写欠条时不可潦草从事。同时欠条要好好保存,以防丢失; 2、欠条乃人们在日常交往中的一种借还凭证,一般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可在立欠条时经由一定的法律程序,以防后患; 3、欠条务必要字迹清晰,不可涂改。若不得不改动的,则需由改动方在改动处加盖公章(私章)或个人签名。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民事行为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借条签订时的主体要求,借款人也不应当与精神病患者签订签订,一般可以与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鉴定借条,这种情况下才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