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
释义 | 行政法的渊源包括行政法规、法律、宪法、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条约与协定。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注意制定主体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一般法律) 法律保留原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使行政立法权) (1)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授权立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提示】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立法。 4.地方性法规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省级、省会、特区、国批市”)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1)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6.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7.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1)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8.其他渊源 (1)国际条约、国际协定(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 (2)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 (3)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来源。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法规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行政法规,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 第四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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