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结案是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最后处理,使其结束。 结案的情况如下: 1、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2、公安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追诉时效内不再追诉。 派出所经过受理案件,调查取证,调解,执行等流程最终结案。 案件结案理由标准得内容如下: 1、执行完毕的; 2、终结执行的。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终止执行的; 3、当事人未自动履行且经行政部门督促当事人扔拒不履行,但行政部门部门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4、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的,结案前应当已经依法移送; 5、 执法实践中,对于立案以后、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且违法状态消除,违法后果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结案; 6、立案以后,因责任主体灭失致使行政处罚无法实施的以及案件移送管辖的,也可以结案。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