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一来源公示期不得少于几个工作日 |
释义 |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9条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程序作了规定,即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具体包括: 遵循的原则 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坚持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展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尽管有其特殊性和缺乏竞争,但仍然要尽可能地遵循这些原则。 采购中的单一来源是什么意思呢? 一、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条件: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5、采购单位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6、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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