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有哪些 1、以下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清偿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证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二、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合格主体有哪些 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合格主体如下: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3、企业法人及经其书面授权的所属分支机构; 4、金融机构; 5、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6、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