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就业补贴怎么网上申请 |
释义 | 一、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 根据国发〔2015〕23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起,将我省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调整为应届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补贴发放对象调整为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中的孤儿、残疾人、城乡低保家庭、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毕业生(其中不包含普通高校自考及成教毕业生)。 二、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和各普通高校、技师学院、特殊教育院校要适应应届毕业生提前求职的特点,从2015年起,将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进行调整,由毕业年度的6月30日前提前至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12月底前)发放,例如2016年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时间应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以后依次类推。2015届应届毕业生的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应在2015年8月30日前完成。 三、求职创业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8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发放程序 1、个人申请。属于求职创业补贴发放范畴的应届毕业生本人于每年9月20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提交《湖南省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及各学校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2、学校初审。各学校通过班级评议等公开方式,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安排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形成《 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于每年11月1日前报送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部门联合审核。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就学校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确定发放对象及人数。根据联合审核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当地《 市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3)于每年11月30日前移送所在地市州财政部门及教育部门。 4、财政部门核拨。各市州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学校,各学校通过现有资助系统将求职创业补贴拨付至应届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拨付完毕后,各学校应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部门提供相关拨付凭证。 5、汇总备案。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20日前将《 市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统计表》(附件3)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五、其他工作要求。 1、明确责任。各学校是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放对象家庭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并负责将财政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发放对象的个人账户。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应同时做好对各学校申报工作的监管及服务。 2、严格管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只能按照规定的补贴对象进行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严格审核抽查,杜绝虚报冒领行为。对经查实虚报冒领补助资金或擅自更改资金用途的,责令退回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对协助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加强配合。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和各学校要加强配合衔接,确保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各学校要及时认真组织补贴申领发放工作,按时提交应届毕业生申领资料。对于申报、审核、拨付各环节出现的相关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部门和有关学校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处理,确保程序顺畅、发挥资金使用效率。 以前出台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办法与本通知意见不同的,按本通知意见执行。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第一条 政府补助准则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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