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人从对公账户转到私人账户不属于违法行为。公司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下列付款依据: 1、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奖励证明; 3、新闻出版、演出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签订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4、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部门支付或退还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5、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6、借款合同; 7、保险公司的证明; 8、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9、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10、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法律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