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欠条与借条受法律保护不同的是 |
释义 | 借条和欠条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二者的用途、诉讼时效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别: 1、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欠条则没有, 2、借条有借期和利息,借期和利息计算起始点是出借日,欠条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 3、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4、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 5、借条在法院诉讼的时候效力最高,当借条持有借条向法院起诉时,借条本身就能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贷事实,法院可以直接判决; 6、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买卖产生的欠款,劳务产生的欠款,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 规范的借条和欠条法律效力是相同的,二者的用途、诉讼时效有一定的区别,符合要求,两者均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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