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哪个有法律保护 |
释义 | 借条与欠条都有法律保护且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1、形成原因不同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形成原因明确。 欠款则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利息等原因产生,形成原因不明确。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不同 (1)约定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是一样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3年。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3、法律证明力不同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 借条和欠条哪个法律效力更大: 所谓借条、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借条、欠条的证据效力,即借条、欠条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的内涵大小,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过不能简单的比较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总要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基于形成的事实(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是货款的诉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这种对事实的主动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从法理的意义上讲,这是附随于一项诉讼请求之提起的主张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光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会进一步举证(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行,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实践中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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