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中国保监会2004年12月1日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于2009年10月1日废止。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法律依据: 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已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