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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征地主要问题
释义
    1、农村土地征用和补偿程序不规范。用地单位未批先征,在未取得人民政府颁发用地批准文书之前,直接与农村基层组织自行确定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办法等事项。农村集体组织擅自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补偿、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等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而是多由用地单位和农村基层组织直接负责实施。依法应当公告的征地事项没有向基层群众,特别是失地农民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少数村级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收支帐目和对农户的补偿分配不公开,暗箱操作,常常引发农民的不满。
    2、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由于现行土地法规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不具体,上下限差距很大,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用地单位往往取下限标准,补偿费用与土地和劳力安置的实际状况不符,标准明显偏低。少数农村基层组织与用地单位相互串通,隐瞒真相,高标准补偿到村,低标准补偿到户。土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没有明确的分配方案,不公开征求集体组织成员的意见,特别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婚丧嫁娶等情况未认真加以考虑,造成了分配上的不合理。
    3、土地补偿资金管理不严,截留、挪用、克扣等现象较为突出。土地补偿资金应用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专款专用,但有的基层组织却扩大了支出范围,用来支付业务招待费、补发干部工资、修建办公房,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营利;少数地方白条支出,甚至无帐可查。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3个月内全额支付,但由于拨付环节过多,失地农民不能及时足额得到补偿费用,层层截留、挪用、克扣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应归其所有者所有,但实际操作中,因未直接补偿到户,不少被基层单位挪用和克扣。
    农村的土地性质本来就是集体土地,本村的全体村民都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土地的,表面上来看工作人员是把土地补偿费给了村委会了,但是在动迁工作开始之前,村里面的这些村民们可以联名要求村委会尽快的发放征地补偿款,而且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发放缺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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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3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