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长一般能同意不起诉吗 |
释义 | 相对不起诉案件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如移送法院审理,则一般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当庭宣判。人民检察院动用检察委员会来研究一个人民法院只需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并当庭审理的轻微案件,既违背检委会的职能,又浪费司法资源。 不起诉有以下两种情形: 1、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作为国家公诉机关的审查起诉,检委会的决策程序是非常严格的。当公诉科作出了不起诉的建议报告,就正式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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