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 |
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此外,该条第五款还规定,有第三款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主体是非特定主体,既包括有机动车生产、销售营业执照的企业,也包括未取得机动车生产、销售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人。这里规定的“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是指某种机动车型没有取得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而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生产、销售。只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许可的机动车型,不论该机动车型产品是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即可构成以上违法行为。 关于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还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非法产品价值”,是指非法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机动车型的成品及配件的价值,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机动车产品的价值。 (2)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里规定的“有营业执照”,是指擅自生产、销售者是一家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企业营业执照,主要包括有生产、销售机动车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也包括有其他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所谓“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营业执照、但擅自生产、销售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机动车生产企业,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营业执照吊销后,该企业在法律上便不复存在。 (3)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这里规定的“没有营业执照”,是指既没有依法取得的生产、销售机动车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也没有其他营业执照。所谓“予以查封”,这里是指对无营业执照而生产、销售上述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采取关闭生产销售场所、没收设备或者非法产品及配件等措施予以查封。 (4)有上述违法行为,并且生产或者销售的机动车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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