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1、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科。企业应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例行检验报告; (3)环保、卫生证明等。 3、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 (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