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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推进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以“我管”促“都管”!
释义
    “推进文身治理,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在以‘我管’促‘都管’中践行‘一切为了孩子’理念的生动诠释。”3月7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的“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了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方面采取的工作举措。
    在推进文身治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上下一体的优势,由地方开始主动探索,江苏、浙江、河北、河南、广东等地检察机关以不同的形式办理案件,推动行业整治。“同时,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延伸职能,推动地方修例促进制度完善,比如《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都对为未成年人文身作了禁止性规定。”那艳芳介绍道。
    在推进文身治理工作中,最高检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也在不断发力。据悉,最高检专门召开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研讨会,研究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法律依据、现实需要和域外规定,统一思想认识。部署开展了“检爱同行,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开展涉文身等未成年人公共利益重点领域治理。“针对文身整治中一些需要引起重视和亟待解决的深层次治理问题,最高检向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报送了专题报告,提出明确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形成监管合力、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专项治理、加强宣传引导提升未成年人自护能力水平等工作建议,受到高度重视,目前正在部署系统治理。”那艳芳表示。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检例第142号就是针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所开展的公益诉讼工作。那艳芳表示,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有一个重要收获,就是探索形成了更具未成年人检察特色的公益诉讼办案原则和方法。比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适用。当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未成年人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互冲突时,要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放在首位。比如,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相结合的方式,从多个角度、多种途径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文身在行业归属、行政监管等方面没有规定,我们选择启动民事公益诉讼,追究文身店经营者的侵权责任,及时修复受损公益。对于案件中反映出无证清除文身问题,法律明确规定了监管部门。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治理。通过综合运用两种公益诉讼方式,为孩子织就严密的保护网。”那艳芳说道。
    什么情况下“夫债”不用“妻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属于其个人的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何看待“存疑有利于被告”?“存疑有利于被告”被滥用?
    “存疑有利于被告”可以说是司法实务中常用的原则之一,但是对于该原则的认识,往往容易产生偏差,容易被滥用。因此,有必要对“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及其有限性问题进行探究,以便于准确掌握和适用该原则。
    所谓“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存在疑问,应当不予认定。该原则是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扩展,是把疑罪从无、无罪推定的机理运用到所有犯罪以及量刑事实的认定领域。包括重罪事实存疑,则对重罪事实不予认定;多起犯罪中部分犯罪事实存疑,则对该部分事实不予认定;从重情节事实存疑,则对该情节不予认定等。如在被告人住处查获大量毒品,但没有查到被告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被告人辩称是其自己吸食的。此种情况下,虽有贩卖毒品的嫌疑,但是不能确证,应当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
    运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必须注意该原则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原则。其适用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
    (1)法律之疑不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法律适用上的争议比较常见。对于法律之疑的解决,应当遵循法律解释方法、法律解释规则处理。如果遇到法律争议,就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那么将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动摇法治的根基。
    (2)只适用于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不适用于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无罪推定的原理是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都需要控方证明,如果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就要推定被告人无罪。基此,对所有不利于被告人的存疑事实,都应该予以排除。但是,如果对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那么,在逻辑上则是把有利于被告人的存疑事实推定为存在,这违背了证明的基本规则。如在死无对证的案件中,被告人把案件起因上的责任都推给了死者,但不能得到证明。这种情况下,如果按“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进行认定,那么等于对被告人供述的存疑事实给予了认定。因此,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不能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
    (3)在共同犯罪中,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事实查不清具体是哪个被告人所为,不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如两个被告人都推脱是对方动手杀人,自己只是从旁帮助了一下,具体是谁实施杀人查不清。这种情况应该对二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进行判断,从犯意提出,犯罪工具准备,选择作案对象、时间、地点,获利分赃等情况,判断哪个被告人的作用更大,然后按照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
    需要强调的是,有些事实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要运用间接证据证明,也可能要应用事实推定、经验法则等方法进行证明。事实存疑应该是在穷尽所有证明方法之后,仍然得不到证明的状态。有些所谓事实疑问通过事实推定或者经验法则完全可以解决,就不能算是事实存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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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3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