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过几天不发工资属于拖欠工资吗? |
释义 | 不知行为违法能认定为犯罪吗 不知行为违法,但其行为确已违法的,同样可以认定为犯罪。我国《刑法》犯罪的概念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违法犯罪能认定为工伤吗 如果是故意犯罪,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嫖娼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嫖娼是违法犯罪行为吗 嫖娼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一、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犯罪属于刑事违法行为。是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一种违法行为。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3、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所实施的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行为的特征是指: 1、主体性,行为的主体性涉及行为主体的问题,它揭示了行为是人的行为,将一定的行为归属于人。 2、举止性,因果行为论曾经强调行为的有体性,即行为人在意欲的支配下,必须导致身体的运动,并惹起外界的变动,具有知觉的可能性。 3、自愿性,行为的自愿性,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才可归类于行为人。 4、实行性,行为的实行性,是指作为罪体之行为具有实行行为的性质,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只要是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为民事违法行为,违反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刑事违法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的行为人是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以威胁、强迫等各种手段要求受害者卖血的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危害到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危害人生安全。本文就本罪的 先关规定作相应阐述。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来建立我国的血液管理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卫生部发布,I993年7月1日起施行)。依该管理办法,开展采供血业务,只能由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所谓采血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行为,所谓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献血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血源管理。凡参加献血的公民,应当依照规定到当地献血办公室进行登记,其他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向当地献血办公室,申请供血证。由此可见,只有献血办公室和采供血机构才有资格在其被许可的项目范围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开展采供血业务。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否则,即违反了血源和采供血管理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同时该非法采集的血液流向社会后,即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的妨害。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客观特征集中表现为行为人将血液视为“商品”而组织他人加以出卖。“非法”是指违反我国献血法规定的无偿献血制度。无偿献血是一种纯属无私奉献的献血。《献血法》在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这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无偿献血制度,意味着对卖血行为及组织卖血行为的坚决取缔。因此,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是非法的。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具体说来,是行为人在组织他人卖血过程中实施了策划、指挥、领导的行为。在实践中,这种行为一般表现为动员、拉拢、联络、串联、制定计划、下达命令、分配任务、出谋划策等形式。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本罪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本条未作规定,一般而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但并不以此目的为构成要件。 套路贷是违法犯罪行为吗 “套路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刑法》第十三条 该内容由 唐其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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