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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1换届工作十严禁九个一律 换届工作
释义
    十个严禁1.严禁通过送钱送物、微信短信、电子红包、有价证券、提供消费活动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
    2.严禁通过直接或通过他人采取打电话、发微信短信、当面拜访等方式说情打招呼。
    3.严禁篡改选票、虚报票数、贿赂工作人员、搞虚假委托等方式弄虚作假。
    4.严禁以造谣、诬告、诽谤等手段中伤他人,或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
    5.严禁利用宗教势力、宗派势力、家族势力、黑恶势力、敌对势力等干扰破坏选举。
    6.严禁以损毁选票、毁坏抢夺票箱、殴打谩骂选举人或工作人员、冲击会场、煽动串联集体访等手段寻衅滋事。
    7.严禁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8.严禁对换届选举工作消极应付、玩忽职守、把关不严,或泄漏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
    9.严禁简化、更改换届选举程序,走捷径、搞变通、影响换届质量。
    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换届选举工作。
    十个一律1.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团团伙伙、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2.对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对造谣、诬告他人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换届工作程序的,一律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5.对换届选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特别是引发重大网络舆情和集体访、越级访、缠闹访等不良影响的,一律严肃问责追责。
    6.对人选资格条件等审核把关不严的,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当选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对在换届选举中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8.对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9.对泄漏、扩散涉及换届选举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对其他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的行为,一律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2021换届工作十严禁九个一律
    十个严禁1.严禁通过送钱送物、微信短信、电子红包、有价证券、提供消费活动等方式进行拉票贿选。
    2.严禁通过直接或通过他人采取打电话、发微信短信、当面拜访等方式说情打招呼。
    3.严禁篡改选票、虚报票数、贿赂工作人员、搞虚假委托等方式弄虚作假。
    4.严禁以造谣、诬告、诽谤等手段中伤他人,或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
    5.严禁利用宗教势力、宗派势力、家族势力、黑恶势力、敌对势力等干扰破坏选举。
    6.严禁以损毁选票、毁坏抢夺票箱、殴打谩骂选举人或工作人员、冲击会场、煽动串联集体访等手段寻衅滋事。
    7.严禁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8.严禁对换届选举工作消极应付、玩忽职守、把关不严,或泄漏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
    9.严禁简化、更改换届选举程序,走捷径、搞变通、影响换届质量。
    10.严禁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妨害换届选举工作。
    十个一律1.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团团伙伙、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2.对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3.对造谣、诬告他人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违反换届工作程序的,一律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5.对换届选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特别是引发重大网络舆情和集体访、越级访、缠闹访等不良影响的,一律严肃问责追责。
    6.对人选资格条件等审核把关不严的,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当选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对在换届选举中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8.对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9.对泄漏、扩散涉及换届选举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0.对其他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的行为,一律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2021年换届选举十严禁
    明确换届纪律“十个严禁”:
    一、严禁利用宗族、宗派、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破坏换届工作;
    二、严禁通过吃请、赠送财物和提供娱乐消费等活动,以及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形式搞拉票贿选;
    三、严禁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虚报选票数、办理假委托等非正当手段,妨害党员或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严禁托关系、打招呼、串联或拉帮结派搞不正当竞选活动;
    五、严禁用诬告、造谣、诽谤等手段陷害、中伤他人,或编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
    六、严禁以伪造身份证明、伪造和损毁选票、毁坏和抢夺票箱、冲击会场等形式干扰和破坏换届选举正常进行;
    七、严禁通过煽动、串联他人寻衅滋事或到上级机关无理闹事干扰选举;
    八、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回乡干扰影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九、严禁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私分公物公款、滥发补贴和奖金,擅自处置集体资产,编制虚假账本;
    十、严禁在换届结束后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不交工作等行为。
    法律依据:
    《选举法》第四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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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4: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