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家庭增人减人耕地分配如下: 1、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2、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 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 4、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在农村进行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