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 法律依据: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燃气器具销售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专业考核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