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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大会有权罢免其中一个股东吗
释义
    法律分析:一、股东大会有权罢免其中一个股东吗
    股东会无权开除其中一名股东身份,股东会是为了维护股东利益而设立的管理机制,它主要职能是针对管理层,确保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对于股东之间的冲突解决,就没有直接裁决权,更无权力除名股东。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风险提示:召开股东会时,按以下的通知程序:
    股东大会需严格按照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否则可能会因程序瑕疵导致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因此,符合程序的通知应包括如下要素:
    (1)通知时间: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通知对象:全体股东;
    (3)通知内容:会议议题或审议事项;
    (4)通知方式:章程可约定书面、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等文字记载的各种方式。
    二、取得股东资格的方式
    (一)、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
    《公司法》第71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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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1:5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