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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大会的权力
释义
    股东大会的权利包括以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本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是怎样的
    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2、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表决与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4、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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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4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