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合同法的调整。恋爱中的男女,达成结婚的合意后,一方出于结婚目的的财物赠与,在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就不存在了,一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