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适用简易程是否要补交诉讼费 1、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需要补交诉讼费用。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二、哪些情况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