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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晚婚晚育假是多少天?
释义
    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女职工安胎假可以请多久
    女职工安胎假可以请多久,要根据单位的批准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的安胎假就是保胎假,而保胎假的时间是算在产假里面的,产假一般则为98天。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一、劳动法产假的时间规定如下:
    1、顺产者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0天;
    2、生育难产者产假在原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孕妇怀孕未满4个月不行流产者,享受15天产假;
    5、孕妇怀孕满4个月不行流产者,享受42天产假。
    二、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是:
    1、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6个月以上;
    2、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
    3、缴费以正常参保缴费时间为准,正常参保缴费前的补缴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4、女职工有下列情形,领取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女职工安胎假可以请多久,要根据单位批准的天数确定。劳动法对产假的规定,根据顺产、剖腹产等来区别。领取生育津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若不满足一定的条件,不可以申请领取。
    二、孕期员工假期待遇
    1、产检假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哺乳假
    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5、流产假期
    2012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原规定中,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三、对女职工怀孕后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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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5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