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
释义 | 一、刑事诉讼法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也就是说,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一旦知道自己被人告发到人民法院以后,即可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最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对于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为其委托辩护人。 二、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 (一)肯定性范围: 1、律师、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或人民团体推荐的人 其中注意第二点亲友、监护人 (二)否定性范围 1、正在执行刑罚的人(即使主刑执行完毕,还有附加刑的,仍不得担任,缓刑也不可以)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公检法、国家安全、监狱的现职人员(注意需为现职,此外不包括其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本院的陪审员(注意本院) 6、利害关系人 7、外国人 8、法官检察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9、法官检察官离职后,终身不得当原任职单位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10、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职的案件中担任辩护人(这里基本上跟回避类似) 最关键的是对否定范围的限制 如果属于4-7但是,又不属于1-3的监护人或者亲属可以出任辩护人,但是注意不能违反8-10。 三、被告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公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所谓“公诉案件”,简单地说,是依法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包括由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因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开始充分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分工,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从这时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辩护的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都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因此,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犯罪嫌疑人不仅有立即委托辩护人权利,而且有由人民检察院及时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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