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2)车主的身份证明和复印件,如《居民身份证》等(3)一张机动车标准照片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