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防洪工程设计标准依据《防洪标准》确定,与防洪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洪水灾害的严重性及其影响直接有关,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联系。防洪保护对象或工程本身要求达到的防御洪水的标准,通常以频率法计算的某一重现期的设计洪水位防洪标准,或以某一实际洪水,或将其适当放大作为防洪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