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一起案例引发的对“婚姻协议”效力问题之探讨 |
释义 | 案例简介:5年前,南京的单身爸爸赵某为俘获女友江某芳心签订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内容为:本人自愿将名下一套价值百余万的房屋无偿赠送给江某;婚后添置的财产(如车辆、房屋、存款等)都归江某所有;如果离开江某,不得带走任何财物;江某的婚前财产仍然归她个人所有。2005年年底,两人领证结婚。赵某本以为能白头到老,可以不分你我,没想到婚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难以调和的矛盾。2008年底,江某提出离婚,赵某坚决不同意,法官认为双方关系尚未恶化,判决不离。之后,两人关系没有任何改善。2009年夏天的一次争吵中,赵某动手打了江某,致使双方关系彻底恶化。江某再次起诉到南京白下区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赵某履行婚前协议,放弃所有财产。赵某在庭审中表示如果判离,他不可能放弃所有财产,最起码要把属于自己的房子拿回来。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与江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准许离婚。赵某与江某自愿在婚前达成财产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合法有效。赵某已经将原属于自己的房屋赠给江某,并且房子已经过户到江某名下,说明赠与协议已经履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在已经无权收回。至于赵某辩称这套房子本质上属于他跟前妻的共同财产,法院认为证据不足,相反房屋买卖协议和登记资料均显示,这房子是他个人购买并登记在个人名下,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赵某的家人认为,这套房子涉及赵某前妻遗产继承问题,可以另行起诉。最后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财产分配完全遵循婚前财产协议。赵某是名副其实的净身出户”——赵某婚前赠送给江某的房子归江某所有;双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大到汽车存款,小到家电家具,悉数归江某所有,就连一起买的车位也归江某使用。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赵某抚养浩-浩(前妻所生),江某抚养南-南(现在的妻子所生),赵某每个月还要给南-南1000元生活费。签订所谓的婚姻协议”就是约定财产制的一种体现,它要求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无威迫或欺诈的情形存在,完全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目前婚姻协议”主要有二种类型:一种是婚前或婚内协议,婚前与婚内协议的最大区别就是生效的时间不同,一般婚前协议会以结婚为生效要件,而婚内协议却无此要求。但两者的内容却相差不大,一般涉及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的归属、婚后具体生活约定及赡养、抚养等多方面的问题,经常还会涉及到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另一种是离婚协议,这种协议一般是在双方有离婚的意思表示后,以离婚为生效要件,对于离婚时的子女、财产及债权债务作一个具体的约定。本案中,赵某与江某所签定的就属于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其内容不仅对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做出了具体约定,同时也对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处理做了相关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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