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锡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
释义 | 法律分析:无锡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翻建、建造、大修无锡自有住房的。 2、职工离休、退休的。 3、职工完全丧失现有劳动能力,并与无锡单位终止劳动合作关系的。 4、职工到国外、港、澳、台等地区定居的。 5、职工偿还无锡住房贷款的公积金本息。 6、职工被纳入无锡本市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7、职工在职期期间内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到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已迁出本市、非无锡本市户口职工离职的。 法律依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或者支付超出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 职工在本省各省辖市行政区域之间迁移户口或者工作变动并转移工资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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