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标准以及待遇是怎样的 关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界定问题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仅指以下列举的企业: 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1)机械制造、电子工业 (2)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开然气); (3)治金、化学、建材工业; (4)轻工、纺织、包装工业; (5)医疗器械、制药工业; (6)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 (7)建筑业(包括专门从事为开发土地、建筑房屋而进行平整土地业务); (8)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除从事函件、物品、传递业务外); (9)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业务(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是指: (1)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 (2)从事饲养、养殖、种植业、饲养禽、畜、犬、猫; (3)从事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4)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业务; 以税务实践的标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是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或者专门或者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劳务咨询等企业,单纯的委托外单位加工,然后收回加工成品对外销售的业务应不属于生产性业务,该等外商投资企业也不应认定为属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