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收据换发票收据丢了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说明涉税资料遗失情况,对知情不报的,税务局予以从重处罚。处理完毕后,可申请补发税务登记证,购领发票、收据可以正常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