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除此之外再婚者还需提供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以及3张2寸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再婚也就是指再次结婚,但由于再次结婚的对象,并不是之前的配偶,因而不能算作复婚。一般男女再婚属于重组家庭,在各自的婚前财产、子女抚养以及遗产继承上面,一定要处理好,不然的话可能会对家庭的和谐造成影响。而作为子女是无权干涉父母再婚的,婚姻自由,只要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要求,同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到结婚证的,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