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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宪法和法律有哪些特点?
释义
    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
    (1)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
    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
    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宪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综观世界各国宪法,对公民权利通常采取两种方式:
    一种是例举式。
    另一种是限制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所谓政治力量的对比,首先是阶级力量对比。具体表现两个方面:
    一是阶级力量强弱的对比关系。
    二是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城建税的特点有哪些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
    特点:税款专款专用,具有受益税性质;属于一种附加税;根据城建规模设计税率;征收范围较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宪法的内容包括哪些
    《宪法》的内容包括序言;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保障;其他规定七个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
    宪法内容一般包括哪些
    中国宪法内容主要包括: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的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船舶优先权法律特点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如下:
    1、法定性
    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这些规定不能通过当事人的合同或协议随意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法定有助于保护优先权的行使,对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有积极作用。
    2、追及性
    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变。该特性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船舶优先权追及性的效力很强,但是这也并不是说船舶优先权永久存在,不会消灭。如果优先权人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那么优先权会随着期间的经过而消灭,另外当善意第三人经司法程序拍卖得到船舶时,船舶优先权也会随之消灭。
    3、非公示性
    物权是对世权,以公示公信原则为基本特征。以担保物权为例,抵押权以登记、质权和留置权以占有为公示公信的方法。但是,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的船舶优先权却不需要以登记、占有甚至其他任何方法为公示办法。这是它和担保物权最大的区别。
    由于船舶优先权是一种不公开的、“隐蔽”的且效力强大的特权,外人无从知晓,所以其对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每个国家均严格限定船舶优先权所担保海事请求的范围,以保护第三人利益,防止受到损害。
    4、优先受偿性
    优先受偿性是担保物权基本特征之一。但是,船舶优先权的优先受偿性又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先性稍有不同。无论债权有没有担保,其效力上都弱于船舶优先权,即在其后清偿。国际公约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享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的效力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效力,我国《海商法》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5、期限性
    由于船舶优先权具有非公示性,是一项秘而不宣的特权,因此为保护其他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相对较短的权利行使期间。船舶优先权行使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根据我国民法理论,这种行使期间是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有哪些?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本质不同。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占有质物的条件不同。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实现不同。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请求返还质物的条件不同。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消灭不同。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时间不同。
    留置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是否排除的情况不同。留置权是法定的,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但不能随意创设;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该内容由 曹慧敏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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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