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济南热力供暖收费标准 |
释义 | 济南热力供暖收费标准按面积交费用户 (一)居民住宅采暖单价(济价格字〔2008〕113号)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26.7元/_交纳。 (二)非居民住宅采暖单价(济价格字〔2010〕119号)按建筑面积每季39.8元/_交纳。 按计量交费用户(济发改物价〔2017〕463号)(一)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 一、按面积交费用户 (一)居民住宅采暖单价(济价格字〔2008〕113号) 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26.7元/_交纳。 (二)非居民住宅采暖单价(济价格字〔2010〕119号) 按建筑面积每季39.8元/_交纳。 二、按计量交费用户(济发改物价〔2017〕463号) (一)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_)×计费面积(米_)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二)热费收缴。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规定标准计算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 (三)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 三、蒸汽用户 (一)居民用户按每吨174.50元交纳(收费依据:《关于调整我市城市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08】113号)。 (二)非居民:燃煤工业蒸汽销售价格291.50元/吨;燃气工业蒸汽销售价格334.4/吨(依据《关于调整我市工业蒸汽价格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31号))及《关于调整工业蒸汽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120号) 四、低保或特困家庭采暖交费规定 (一)低保及特困家庭(济价格字〔2008〕113号) 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季19.50元/_交纳。 (二)手续办理流程 1.通过微信公众号-温心服务-服务大厅-特困低保优惠申请或济南热力集团官网-零跑腿事项-特困低保优惠申请上传相关附件进行办理,审批结果已短信形式通知。 2.申请人需提供有效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及相关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济南能源热力燃气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三)注意事项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姓名须与房产证产权人一致(或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其他关系不在优惠范围之内。 2.申请人只享受一套住房采暖交费优惠。 3.原则上户口所在地与实际用热地址必须一致。 五、供热收费面积的计算 (一)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收费。 (二)居民阳台面积收费标准 1.封闭式阳台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面积收费; 2.封闭式阳台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按阳台面积50%收费; 3.未封闭阳台不收费; 4.居民住宅封闭阳台与厅、室之间贯通的,视为安装供热设施的封闭阳台。 (三)阁楼、假层安装供热设施的按全面积收费,未安装供热设施的不收费。 (四)楼层超高计价面积:层高超过3米(不含)为超高楼层,其计价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层高系数(实际层高除以3米)计算。其计价面积公式:计价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实际层高÷3米) (1)居民供热价格为20元/_,非居民价格为26.40元/_,均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依据:商价字〔2014〕21号)。 (2)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居民家庭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17.5元/_收取(收费依据:商价字〔2014〕21号)。用户需持有效期内的证件前往济南市商河恒泰供热有限公司客户服务营业厅办理。 (3)中小学校、托幼园所、非盈利性老年服务项目、经批准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建筑面积20元/_收取(收费依据:商价字〔2017〕19号)。 六、100平供暖多少钱一个月? 需要根据当地的收费标准来计算,北方地区一般是整个取暖期一次性收费,例如济南地区居民100平供暖费收费标准为2000元/整个供暖期(一般是当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如果是在南方地区,价格就会贵一些,因为没有集中供暖,大部分都是单户天然气供暖,100平供暖每月价格大概在2000/元左右。 总的来说,暖气费的收费标准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形式来收费的,一般都是根据季度或者直接按年收费,即暖气费=建筑面积x供暖单价。这样的取暖方式就意味着家庭的面积越大,所需缴纳的暖气费就会越高。 法律依据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照“成本+税金+微利”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执行。 《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集中供热计量热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供热计量价格 (一)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即基本热价加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按房屋面积收取,其中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计量热价按计量表装置读数收取。计算公式为: 用热费用=基本热费(占供热费的30%)+计量热费(占供热费的70%)其中: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元/米2)×计费面积(米2) 计量热费=计量热价(元/千瓦时)×用热量(千瓦时) 计费面积: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非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 居民住宅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8.01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20元。 非居民用热基本热价为每平方米11.94元;计量热价为每千瓦时0.30元。 (二)热费收缴。供热计量用户应在11月15日前,按规定标准计算全额热费一次性缴纳。 (三)在供热计量整体改造完成前,对居民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其超过部分的收费上限不得超过10%。 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或因热计量装置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按供热面积收费。 (四)供热企业应保证供热质量,满足居民用热需求,确保用户室温调控后达到我市规定的标准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合格,用户可投诉并按相关测温、退费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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