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渝中法院公开宣判19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 |
释义 | “现在宣判!”3月14日,随着一声响亮的法槌声,渝中法院公开宣判了19件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该批案件是渝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首次支持起诉的案件。该案中,某教育公司是从事留学中介服务及语言培训的机构,与邹某等消费者签订相关协议,约定某教育公司为消费者提供语言培训服务、出国教育信息咨询及签证办理等服务。因某教育公司经营不善,导致门店关闭。邹某等19名消费者要求退款未果后,向渝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七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公益职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据此,渝中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为支持起诉人同消费者将某教育公司起诉至渝中法院。经过审理,渝中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某教育公司向邹某等消费者退还服务费。同时,渝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的课程服务协议约定,如果因为某教育公司经营不善倒闭导致消费者报名的课程内容没有履行完毕的,某教育公司收取原价格18%作为服务费。该约定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且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得到退款的权利,减轻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退款责任,渝中法院将该格式条款依法认定为无效条款。渝中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袁朗介绍,2019 年以来,渝中法院受理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民事案件2766件,其中产品责任纠纷2427 件、商标权侵权纠纷155件、著作权侵权纠纷184件。通过审理发现,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多集中在食品、药品、生活用品等涉及民生的领域。“消费者购买的问题产品大多为食品、药品、生活用品,其中有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法溯源的三无药品、侵犯知识产权的生活用品等,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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