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托财产所有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信托财产的法律特征包括转让性、物替性和独立性。信托财产必须是可转让的、属于信托人所有的财产。无论信托财产的物质形态如何变化,它仍然属于信托财产,并且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后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这些特征是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的重要属性。 法律分析 一、信托财产所有权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民法典》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二、信托财产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转让性 信托的成立,以信托财产由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为前提条件。因此,信托财产的首要特征是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信托人独立支配的可以转让的财产。信托财产的转让性,首先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行为成立时必须客观存在。如果在要设立信托时,信托财产尚不存在或仅属于信托人希望或期待可取得的财产,则该信托无法设立。其次,要求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属于信托人所有。如果信托财产在设立信托时虽然客观存在,但不属于信托人所有,则因信托人对该财产不享有处分权而无权将其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无由成立。第三,信托财产的转让性要求凡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都不能成为信托财产。 2、物替性 物替性全称为“物上替代性”,是指任何信托财产在信托终了前,不论其物质形态如何变换,均属于信托财产。例如,如在信托设立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后因管理需要受托人将其出售,变成金钱形态的价款,再由受托人经营而买进有价证券。在这种情况下,信托财产虽然由不动产转换为价款,再由价款转换为有价证券,在物质形态上发生了变化,但其并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财产的物上替代性不仅使信托财产基于信托目的而在内部结合为一个整体,不因物质形态的变化而丧失信托财产的性质,而且使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变化过程中,不因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而改变其性质。 3、独立性 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其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就信托人而言,其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即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从而使信托财产完全独立于信托人的自有财产。就受托人而言,其虽因信托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由于受托人并不能享有因行使信托财产所有权而带来的信托利益,故其所承受的各种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于其自有财产。 结语 信托财产的法律特征包括转让性、物替性和独立性。首先,信托财产必须是信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具有转让性,即信托财产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其次,信托财产在物质形态上可以变换,但不会丧失其信托财产的性质,具有物替性。最后,一旦信托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将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具有独立性。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信托财产的法律本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六十三条 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贷款的; (二)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 (三)擅自动用发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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