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抗辩权?它的起源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抗辩权产生的时间点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时;第二阶段是在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在第一阶段中,债务人可以抗辩债权人的请求;而在第二阶段中,债权人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法律分析 抗辩权产生的时间点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 当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时; 2. 在此期间,债务人可以抗辩债权人的请求。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 三、前述时期,债权人对保证人为抵销; 四、债权人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 五、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 结语 先诉抗辩权产生的时间点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在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时和在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在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债务人可以抗辩债权人的请求。而在此时期,债权人对保证人为抵销,债权人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可以抗辩债权人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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