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以下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有关信息。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或拒绝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4、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有权利享有医疗机构为其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等服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