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爸爸在部队孩子上户口流程 |
释义 | 1、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可以自愿选择在父亲驻军部队所在地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入户。 一、如果在父亲驻军部队所在地上户口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母结婚证; 3、父母双方的军官证; 4、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政策内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 7、超过一个月申报,且婴儿出生时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部队驻地还在外地市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未随父或母入户的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要求落户的 申报材料: ①父母双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 ; ②父母《结婚证》; ③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注: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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