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