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取消生育制约处罚规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依规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个人生育情况与入户、入学、入职、评先选优等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乡村振兴重点推进县和夯实基础县,要用好用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政策,落实好民生保障普惠性政策。〔责任单位: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以下简称各市县)〕 (二)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加强抚幼养老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抚幼养老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开展居家抚幼养老服务。取消再生育审批,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生育服务登记网上办理。推动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简化生育津贴申领手续。实现“出生一件事”联办、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县) (三)强化人口监测评估。健全人口监测体系,强化各级监测队伍建设,密切监测生育形势,适时研判人口发展趋势。推进贵州省全员人口统筹管理信息系统与出生医学证明、孕产期保健、死亡证明等信息互联互通。加强部门协作,促进卫生健康、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统计、医保等多部门人口服务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省医保局,各市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