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福州公租房租赁人在租赁期限满5年后,可根据当地政策进行购买,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是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的购买人在居住期间无需再支付租金,而分期购买的租赁人需支付未付款部分租金;公租房购买后想上市交易的,由政府进行回收,回收价格为原购买价格加上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但只要符合申请条件,可以每五年续签合同。因此,理论上公租房也可以一直租住,只要符合续租条件。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