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谓人身权,顾名思义,就是说与人身密切相关的一些权利。我们说人身权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人格权,一类是身份权,那么人格权又可以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我们经常所说的人格权就是指具体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所确认的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的权利,它随着权利主体的存在而存在,并随权利主体的消亡而消亡,如公民的姓名权、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体权,主要是保护我们身体上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比如说我们的手指、胳膊,如果折断了手指那就是侵害了我们的身体权,即使说折断手指并没有危及到我们的生命健康;姓名权,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叫什么、姓什么,也有改名字的权利,让别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不能私自冒用别人的姓名;健康权,健康权不仅包括我们生理上的健康,还包括心理上的健康以及我们适应社会的能立,这些都在健康权的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