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共利益的标准如下: 1、直接相关性。即特定的利益关系的安排,必须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不能把与公共利益间接相关的事项也都归为公共利益; 2、可还原性。即公共利益必须最终能够还原为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跟任何人不相干的公共利益不可能具有正当性; 3、内容的可变性。也就是今天的公共利益明天可能就不是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时间的流逝,公共利益的内容会发生变化,这也会让我们的法律适应未来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 4、不可穷尽性。即使通过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司法机构的司法行为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的确定,公共利益的类型仍是无法穷尽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